来源:陆丰人大 2021-03-15 字体:大 | 中 | 小
一、联络站受理选民和群众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镇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各级人大代表有序受理选民和群众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民和群众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参加联系日的人大代表为受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如遇多名人大代表联合参加的,应当确定受理事项责任人。
第四条 对于选民和群众反映的事项,能够即时答复或经咨询后可以即时答复的问题,代表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
第五条 对不能即时答复的事项,由联络站工作人员进行记录、整理、汇总、分类,根据反映事项的内容,按职权范围分别转交处理。
第六条 属于镇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人大转交同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代表,抄送镇人大。
第七条 属于陆丰市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人大报陆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转交同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代表,报镇人大,并抄送陆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第八条 属于汕尾市级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人大报汕尾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交同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九条 属于市级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人大报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处理。
第十条 对于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可以代表小组调研、视察等方式作进一步的了解,也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联合听取意见,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第十一条 代表可以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整理成为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提交,也可以在下次人代会会议期间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二条 联络站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等事项,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对于选民和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代表或者联络站应当及时向反映人反馈。
二、代表工作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联络站组织的联系选民和群众以及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自觉接受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联络站人员工作职责
(一)站长负责联络站全面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各项工作。联络员在站长、副站长领导下,做好联络站具体事务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坚持每月一次的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制度,确保每名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二次联络站活动。
(四)在联系日三天之前张贴公告,向选民和群众告示联系活动的时间、地点、代表姓名及内容等。
(五)联系落实参加活动的代表、选民和群众。
(六)记录本联络站工作开展情况和代表履职情况。
(七)整理、汇总选民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与意见建议,做好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八)协调处理联络站活动有关事项。
四、代表学习制度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的要求,结合代表履职工作实际,制订年度代表学习计划。
(二)人大代表学习采取组织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报告与小组交流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代表学习的实效。
(三)深入学习《宪法》、《代表法》、《监督法》、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强代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代表意识。
(四)代表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按时参加小组组织的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学习的,应向举办部门和召集人请假。
(五)代表联络站每年组织代表学习交流不少于2 次, 每次学习要明确主题内容,代表应认真准备,积极参加交流发言与讨论,并作好学习笔记。
(六)围绕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履职工作实际,代表小组每年撰写不少于一篇的调研报告,有条件的代表每年要完成一篇学习体会或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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