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编写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2021-06-11 字体:大 | 中 | 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10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总结,也是共产党人的初心所在,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解决人民最关切的实际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是党领导政权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在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的过程中,“人民当家作主”始终贯穿它的方方面面。毛泽东同志指出:“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他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范围内的广大劳苦大众,能够充分享受民主权利,这是苏维埃政权最为成功的创举。“把从省至乡各级苏维埃的管辖境界都改小了”“使苏维埃密切接近于民众,使苏维埃因管辖地方不大而周知民众的要求,使民众的意见迅速反映到苏维埃来,迅速得到讨论与解决”。对此,毛泽东同志盛赞:“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
以人民为中心,时刻关心群众生活是苏维埃政权的又一特色。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这些关于人民当家作主、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有力指导了苏维埃工作,巩固了苏维埃政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也明确指出:“正是由于党和苏维埃政府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所以赢得了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因而能够拥有战胜强大敌人和各种困难的真正铜墙铁壁。”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设计是围绕着实现国家政权“人民民主”政治理念展开。“三三制”政权也充分体现了这一政洽理念。抗战时期,中日民族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直接威胁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安危。民族独立是实现人民民主的现实前提。正是对于这一利害关系的清醒把握,党中央和毛泽东认为在这特殊时期,在边区政权建设上应当坚持并实施“三三制”政权建设方案。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诞生于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候,我们党高举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通过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最大程度地团结了进步力量。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和她领导的政权是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福祉的,进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胜利不断走向新的胜利。
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让中国人民亲眼看到了由自己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权,极大地鼓舞和激励着华北人民。598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中有开明绅士、自由职业者、工商业资本家、工人、农民、妇女、少数民族代表、高级革命职员、文化工作者、民主同盟会员、民主人士等,代表了当时华北五省4500余万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政府由代表大会产生,大政方针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人民正切感受到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由人民真正享有,受人民监督,真正为人民服务。
正如邓小平当时所指出:“今天的华北临时代表大会,一定会鼓舞全国人民,增加全体解放军特别是中原解放军的信心,因为他们知道,华北家乡是巩固的、在建设的,他们会有更大决心、更高勇气和敌人作战。”为了保卫新政权,人民群众积极参军参战和援军支前,后方群众支援前线,前方战士英勇奋战,迎来一个接一个的胜利。
实践启示我们,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党的初心和使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历经28年浴血奋战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新时代,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深深植根于思想中、具体体现到行动上,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全面践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理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成为“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密切政权机关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积极履职、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有序参与,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使各项工作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号准群众脉搏、汲取群众智慧的基础上,使人大工作更加生动地体现社会实践的发展,加快建设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依法推动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使每一项立法、每个决议决定都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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